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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實與服從──公務員職場倫理座談會

在一個以經濟體系為主的台灣社會中,任職於公部門的人數並非最多,但是當中的基督徒,卻是國家的支柱與棟樑,公務員執行職務秉持正確的態度,也格外重要。5月3日職場倫理特會中,法政界的座談會特邀前任經濟部長林振國、最高法院陳情教法官、立法委員雷倩、台保總隊李莉娟副總隊長等在公部門中有傑出表現的基督徒,就「公務員職場倫理」一同分享他們的經驗。

主持人伍榮陞執事:公務員服務的七個要素中,第一個是忠實和服從的義務。公務員服務法特別規定公務員應該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日前針對公務員服務法提出修改,我們先請雷倩委員告訴我們目前的走向。

倩委員:在第六會期時,我們曾經審過公務員服務法,法令中依據「依法行政、執行公正、行政中立」這些原則,要求下級對上級要服從,但若違法仍須面對單獨的刑責。修法擬將「下級公務員應服從長官而可能有刑責」修掉,只要是上級長官的命令或者有書面的指示,下級的公務員就一定要服從。表面上看來,對於中下級的公務員比較安全,遵照長官指示由長官負責,但事實上他把我們個人認為正確,依法行政、執法公正的空間完全壓縮掉。所以我認為這是個很值得大家關心的議題,在第六會期這個法案沒有審過,希望在第七屆立法院同仁要嚴格把關。

陳情教法官: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明知是限於直接故意,不包括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這對於屬員或科員是一種保障,而所指的違法是指違反實際法律的規定,不包括裁量權,譬如說出國考察預算是五十萬,過去都用四十萬,這次長官要用到四十九萬九千九,他還是在範圍內不算違法。

目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行政機關來回書面公文能夠留存副本或底稿,有意見可以隨時在上面簽呈。

法院審判機關比較不同,有一些長官習慣以口頭交辦缺少書面資料,這個部份在法院的實務上,通常會就一個大概的原則,如果屬員要負法律責任,要有犯意上的聯絡、行為上的分擔,或者事先同謀事後分贓,因此如果是應長官強力要求照辦,屬員其實不用太害怕。

具體的作法是在簽辦的時候寫下本件可行的方案,如甲案、乙案、丙案,以及以某一案比較合宜,再請長官裁示就能留下資料。這是我在公職生涯中的小撇步,凡事要留下證據。

林振國弟兄忠實又想服從,在有些場合是不太容易做到的。從公務員來講,忠實就是依法行政,每個工作崗位都有其執掌與責任,很多地方都是從公文上的簽呈看出你做了什麼。但是要服從,可能就會跟單位的首長或是上一層的主管意見不同。所以到底遷就長官的意見,還是自己的想法?

我個人覺得,假如決定權不在你,你只是參與整個事件的一份子,也就是說長官只希望你簽公文,我覺得只要是不違法,應該服從上面的意見,因為這個決定權是交給他不是交給你,這本來就是分工、分權,但是你可以把意見,如同剛才陳法官所說以甲、乙、丙案寫清楚,最後請主管做裁決。

當我在做決定之前,會把簽公文最基層與中間有關的同仁都找來一起來談,了解他們的想法,有時候可能是他們最清楚狀況,要尊重他們的意見,再從自己經驗上去瞭解。除非我又受到上面的指示,那就要以智慧處理。

 

主持人伍榮陞執事:我們常常稱公務員為公僕,面對長官或是同儕給予關切的壓力時該如何自處?像部長擔任高階職等會面臨民意代表質詢,又該如何面對?

陳情教法官:在一般的業務上,壓力來自於辦案的工作量跟速度。行政上來看,大家也知道法院是相當忙碌的,社會上要增加一個案子很容易,可是要增加一個法官大概要三年到四年以上的養成時間,因此我們在工作或業務上,只能儘量的自我調配時間。

林振國弟兄我想壓力是兩方面:一個是量的問題,工作做不完、又有期限所造成的壓力,另外就是自己沒有原則不知道該怎麼處理。我比較強調後面的這一點。壓力來自於當你面對一個事件卻沒有基準原則;反之,當你心中有定見,明白決定背後隨之而來的挑戰與困難時,你會全心去面對挑戰。

基督徒比非基督徒面對更多的壓力,因為我們持守信仰的準則,工作環境中卻存在另外一種標準,我還是勸弟兄姊妹照著聖經的真理去行。

此外,專業和對法令的瞭解,以及完全熟悉某一事件的整個歷史背景很重要,因為當你對整個事件完全瞭解的時候,可能有多方的關切,告訴你該如何處理,此時你能清楚的回應,並明白每一個處理方式所產生的後果。

李莉娟副總隊長:

壓力是會讓我們成長的。面隊群眾運動時,我要帶領來自不同的單位約一千九百位男性警員。一個女性,要如何與這一群人準確的完成階段性目標,達成任務?

第一:讓部屬有安全感。第二:使長官對我有安全感。每一次接到特殊的任務,我會帶著微笑、很明確的問長官:對於這個任務您有什麼原則?有些橫向的關係是長官不方便去問的,我會主動說:「我可不可以去請問某單位的某某人?」掌握各個單位的原則,再向長官回報,他會知道你已經充分預備,掌握每一個環節的底線。因此這件事情交給我,一定會做的非常好。這樣能讓你的長官有安全感,因為你知道他也必須面對上面的壓力,也很焦慮。

此外,禱告與讀聖經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十六年的基督徒公職生涯中,不管我當部屬或當長官,每一次只要神的法則一出,上帝必負起全責。依照這些原則的結果常常是令人歡呼的。

倩委員:如果在紙上畫一個倒三角形,上面代表大的力量,當你面對到由上壓下的這股力量,依據依法行政、執法公正這些原則,到底是服從長官、原則,還是服從一個結構性的監督?這點來看,跟長官是什麼樣的人和環境,所碰到的問題是連在一起的。

湯瑪士.傑佛遜在美國的憲法前言根據聖經,對於我們這些從事公共事務的人有一些教導,第一句話就是「人是被造而平等」,你的長官跟你一樣是被造而平等。「人有生命自由跟追求快樂的權利,為了實行這些權利,政府在人民中間設立,而他設立的目標是為人民的福祉而努力。」()

因此,第一個要服從的是符合上帝對人民的心意。所以你要去問的不是我的長官高不高興,而是我的老闆就是那天上獨一無二的耶和華,祂高不高興我這樣做?如果你取悅了人間的長官,違背真正老闆的心意,不管做什麼,不但會碰到很多的困難,甚至失去中心信仰跟原則。

另外,忠實義務,我更希望大家用fiduciary responsibility(受託責任),在企業裡良善管理人的概念來思想。憲法前言裡面說,政府設立的目的,是要創造人民的福祉,讓人民的生命自由跟追求快樂的權利得以滿足。所以政府就像一個公司,你忠實的對象是股東、客戶、員工。假如你是對公義忠實的話,應當做到利益迴避。當有關係相關人來關說,公司法裡已經教導我們RPT(related party transactions)關係人交易四個原則:公開透明、全盤揭露、利益迴避、市場價格。

Governing(執政)是為其他不能為自己天賦權利去奮鬥的人,創造一個可以自由快樂有人民福祉的環境。從企業公司治理的概念來看忠實責任,WWJD(What Would Jesus Do?耶穌會怎麼做)?你是不是明白上帝的心意?在台灣混亂的背後,忠實的原則就是一個正三角形,不管是處在這個正三角形中任何一個位置,皆要抬頭為那更高的原則努力。所以要常常仰望神問自己,上帝要在中華民國台灣做什麼新事,在我們的生命中間又有什麼命定?當我們抬頭仰望主,不論我們在高階或低位,會把自己放在與老百姓同樣一個位置。

林振國弟兄我們整個政府的架構和民意代表的制度是不完美的,有一些地方是我們想做卻做不到。我們今天的痛苦是:在不贊同這個架構之下,我們成為其中的一份子。前面的分享也都講到:我們不管做什麼,都是為神做、不是為人做,這個原則就像剛剛雷委員講的正三角形,大家都針對上帝,但問題是:我們碰到的人並不認識上帝。因此,無論你是否覺得很有壓力或困擾,我們還是要求神加添給我們力量與智慧,使我們知道當如何行。

陳情教法官:大家知道現在公務機關都比較忙碌,當遇到此情況時,我會看傳道書第五章18節到20節:「我所見為善為美的,就是人在神賜他一生的日子吃喝,享受日光之下勞碌得來的好處,因為這是他的分。神賜人貲財豐富,使他能以吃用,能取自己的分,在他勞碌中喜樂,這乃是神的恩賜。他不多思念自己一生的年日,因為神應他的心使他喜樂。」

這裡講了好幾個喜樂,尤其是19節講到四點:第一,神賜人貲財豐富;第二,使他能以吃用;第三,取他自己的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最後一點,在他勞碌中喜樂。然後說這四個都是神的恩賜,我們雖然勞碌,但是在勞碌中喜樂。這是我在忙碌中用來勉勵自己的經文,也送給弟兄姊妹彼此共同勉勵。

忠實與服從的義務是公務員最基本的態度,對於身在公部門的基督徒學習從日常生活與工作中持守神的法則,並運用神所賜的智慧面對挑戰,相信神會負完全責任,在工作中經歷得勝與恩寵。

註:出自於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第二次大陸會議獨立宣言。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譯文如下: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