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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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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挪除與醫治

耶穌是要「取代過去別人做在我們身上的,變成做在祂身上」(耶穌現身在我們生命中過去羞恥的事件上,取代我們,以至於「彷彿」當時沒有發生在我們身上一樣。)

前言: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這句宣告是基督信仰裡讓許多世人無法接受福音的觀點,也是讓許多人以為「十字架討厭的地方」(參加五11)但是,若在許多自稱為基督徒的身上,卻有許多罪一直移除不掉,那麼我們在指稱人有罪的事上,只做了審判,卻沒有了基督救贖,這是無法以「福音」來向世人宣傳的。
所以在教會裡,一定要有清楚移除人生命中罪惡的道路,讓到教會裡面來的人,經歷這的確是基督的「福音」。
一、罪由神來定義
若要移除人生命中的罪,首先要有一個「罪由神來定義」的基礎,因為人是按著神的形像被創造,人是受造者,神是創造者。當人作了神吩咐不可作的事情時,人被神稱作「犯罪」,是得罪了創造他的神,人的「罪」是由神來定義,而不是由人來定義。因此,當人認罪時,必需按著神定義的罪惡來承認,人要認神眼中的罪,而不是人眼中的罪,人們才能得到神的寬恕、主耶穌寶血的遮蓋。
但是人被罪惡污染,人的良知與知識判斷,已經無法看清、明白神眼中的罪惡是什麼,因此在認罪上,人承認的罪往往是人眼中自己以為的罪惡,並不是神眼中的罪惡。所以,我們在罪得赦免的經歷上,就大打折扣;基督裡新生命的恢復,隨著生命裡仍有一些神眼中的罪沒有被移除,當然也變成有限。
多數的時候,我們所瞭解聖經定義的罪,是從一、二個希伯來、希臘字而來。最常使用的如:舊約希伯來文罪chatal\'「到了第二天,摩西對百姓說:你們犯了大罪。我如今要上耶和華那裡去,或者可以為你們贖罪。」(出卅二30),新約希臘文罪αμαρτανω(hamartano)「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其字義的主要意義就是「失誤、不中標的、失掉、無分、犯錯」。
可見聖經中的罪,與人類社會、法律所定義的罪相差非常遠。聖經中的罪,簡單從人類是受造者、神是創造者角度來定義:當受造的人達不到神創造他的目的,不能發揮受造者該有的功能時(不論起因是自己或他人的錯誤、無知或疏忽,即加害者或受害者),人所處的情境、顯出的樣式、呈現的功能,都是神眼中的罪。
因此,就如同一台電腦般,不論是其內晶片決定依自己意思而行,電腦將無法按原設計者發揮功能,這部電腦壞了;或是電腦被人不小心摔落地上,無法正常操作,電腦也是壞了。人也如此,不論是人主動做了什麼,使得人達不到神的目的、發揮不了人受造的功能;或被動地被外在的勢力破壞、折損污穢,以至於人在扮演他在世上受託於神的地位、角色上,無法將其功能及目的發揮出來,就著「達不到目標」之意義而言,都可視為罪。
當然耶穌基督十字架的救贖,就是為著移除人類的罪而設立!因此,就著能享受基督救贖來說,不在於被破壞、污損得有多嚴重,乃在於知不知道人身上的問題在神眼中是怎樣的光景。「耶穌聽見,就對他們說:康健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我來本不是召義人,乃是召罪人。」(可二17)「耶穌對他們說:你們若瞎了眼,就沒有罪了;但如今你們說我們能看見,所以你們的罪還在。」(約九41)
二、認神眼中的罪
以一個比喻來說明這個觀點:A和B是好朋友,B遇到經濟困難向A借錢,A以愛心關懷的態度借了一大筆錢給B解決困難;好長一段時間B的經濟情況有改善後,B不但一直不還錢,讓A很不舒服,而且還在別人面前說A沒有愛心;被A知道了,向B來詢問原因;言談中B情緒激動,動手打了A。在周圍好友的勸告之下,B為著動手打人的行為向A認錯,但仍然不還錢,也沒有為著背後批評A沒愛心的論斷話語認錯。
試想,當B這樣認錯時,A的心裡與對B的感覺有得到安慰嗎?A和B的關係能因為這樣的認錯恢復過來嗎?如果B向A的認錯,能改成A心裡所認為、所在乎的「錯」(借錢不還、背後批評A沒有愛心)向A認錯,同時開始還錢,A是不是才容易原諒B,和B的關係才容易恢復呢?
同樣的,若我們人向神認罪,所承認的罪是人眼中所認為的罪,而不是神眼中所認為的罪,請問這樣的認罪會使神的心得滿足,人與神的關係可以恢復嗎?
到底神眼中的罪是什麼呢?現代一些神學家從希伯來語言表達中辨識出,聖經中的罪至少分成「罪咎與羞恥」,而這二者在移除上,是不同的途徑。這部分在上一次我寫的院訊專文中已經分享過(註:2010年第1期靈神院訊),在此不多述。關於這方面的論點也可從C. Norman Kraus 所著基督論《Jesus Christ our Lord, Christology from a Disciple’s Perspective》一書中看見。Kraus在解釋十字架上的和好時,他認為十字架就是在解決人類的羞恥與罪咎。
而目前我們在帶人認罪決志上——向主耶穌承認個人的罪,然後請主耶穌赦免——只移除了罪咎,讓認罪者在意志上認定「我不再被控訴,我已在基督裡得著自由」,但那不願意他人知道、不願啟齒、令人情緒痛苦、讓人落在黑暗的羞恥仍然存在,沒有消失!而這羞恥還會使當事者繼續軟弱、落在黑暗裡,以至於重複犯錯,去做明知不可行、令人羞恥的罪惡來。
羞恥在神學上是如何的除去呢?它不是由懲罰或償還可以除去的,乃是要靠「遮蓋過去」的赦免,及真正的「恢復關係」,才能除去人的羞恥。人一犯了罪,就顯在人生命中的「過去」,所有人犯的罪,對人而言,都是過去的;但對神而言,卻沒有過去,都呈現在神面前(參詩九十8)。因此,關鍵在我們怎樣敞開我們的生命,讓神進入我們的過去,在那裡「遮蓋」我們的過去,遮蓋我們的羞恥,使得我們感受到,好像彷彿沒有發生一樣,羞恥就能在我們生命中除去了。反過來說,在人生命中感覺羞恥的地方,若沒有人的敞開,神的赦免也無法臨到。
在這一點上,許多人在觀點上可以接受,卻在實做上卻不知如何行,也產生許多困惑。要徹底明白「除去生命中過去發生的羞恥性罪惡」,必須對論到基督「贖罪」的聖經幾處經文,有神學性及教牧與心靈應用性的瞭解。
1.舊約替代的獻祭意義
「他要在會幕門口獻一隻沒有殘疾的公牛…他要按手在繙祭牲的頭上,燔祭便蒙悅納,為他贖罪。」(利一3∼4)按手象徵罪人承認自己的罪咎,同時罪咎從罪人轉移到祭牲。舊約的律法部分相當明確地預表了基督之死的獻祭和替代特性。如以賽亞的預言:「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賽五十三6)罪人的罪咎被轉移到受苦的僕人身上,正如舊約儀式中,罪被轉移至祭牲身上,以至於認罪者身上沒有了罪,在神眼中是沒罪的人。
2.視耶穌死為替代我們(substitute)
以下幾處經文表明耶穌的死為「替代」,耶穌替代我們的罪而死,以至於我們不用死。「人為朋友捨命,人的愛心沒有比這個大的」(約十五13);「律法既因肉體軟弱有所不能行的,神就差遣自己的兒子,成為罪身的形狀,作了贖罪祭,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羅八3);神「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羅八32);「基督在我們選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基督愛我們,為我們捨了自己」(弗五2);基督「為我們受了咒詛」(加生13);祂「替我們死」(帖前五10)。
這些經文大家都相信,但在實際運作上確有「實做上的不知」。為此,我們來看看神學上「替代」的意義為何。「替代」有幾個解釋:
(1)置放
我們的罪被「置放」(laid upon)於基督,祂「擔當」(bore)我們的過犯,祂為我們「成為罪」(was made sin)。經文有:「我們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華使我們眾人的罪孽都歸在祂身上」(賽五三6);祂「被列在罪犯之中,祂卻擔當多人的罪,又為罪犯代求」(賽五三12b);「神使那無罪(無罪:原文是不知罪)的,替我們成為罪,好叫我們在他裡面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他被掛在木頭上,親身擔當了我們的罪,使我們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義上活。因他受的鞭傷,你們便得了醫治。」(彼前二24)
耶穌背負我們的罪,亦即罪被置放於祂或從我們身上轉移到祂身上。因為祂成為罪,我們就不再成為罪或罪人。
(2)取代
用以表明基督之工作與我們之間確實關係的前置詞,最具有替代意味的前置詞是「取代」(αντι/anti)。這字在非救恩論的經文背景中清楚地是意昧「替換」(instead of)或「取代」(in the place of),如:耶穌問:「你們中間作父親的,誰有兒子求魚,反拿蛇當魚給他呢?」(路十一11)。太二32用這個字表示兒子承繼父親:「亞基老接著(取代,in place of)他父親希律作了猶太王。」
但在救恩論的中文經文上,卻沒有將「替代」的意義具體翻出。「正如人子來,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並且要捨命,作αντι多人的贖價」(太廿28;可十45)。另一個希臘介係詞υπερ(為in behalf of)意義有時接近「替換」,其意義是「一人代表另一人行事也就會為他現身」。羅伯生的評語是:「他是否真會如此的關鍵在於行事的性質,而不在於αντι或υπερ。」但在貝殼文和蒲紙中,υπερ一字清楚地意味「替換」(instead of)。經文有:羅五6∼8,八32;加二20;來二9,υπερ可以解作「代表」(in behalf of),雖然它也可以作「替換」(instead of)解,但在幾段其他經文中,特別是約十一50,林後五15,加三13,其意義更為明顯。
若將以上「贖罪」的聖經神學意義,尤其後二個希臘文介係詞之意義,放入在「罪是發生在過去」(認罪都是認過去的罪)上面,也就等於是:
耶穌是要將我們過去的「罪背在祂身上」。
耶穌是要「替代我們的過去罪」(替代我們過去所做的)。
耶穌是要「取代過去別人做在我們身上的,變成做在祂身上」(耶穌現身在我們生命中過去羞恥的事件上,取代我們,以至於「彷彿」當時沒有發生在我們身上一樣。)
如此我們可以得著以下「移除羞恥罪惡」的步驟:
(1)向神、向人敞開,在光明中描述自己生命中那羞恥事件發生的情境。
(2)按聖經對罪的定義,分辨出相關人物及自己所表現出的行為、言語、關係、地位、態度…等,是神眼中的罪,一一地為自己認罪,也以饒恕他們過犯的角度為他們來向神認罪。
(3)然後在禱告中邀請耶穌來到過去、當時的情境裡(若能在禱告中看見耶穌出現在當時的現場裡,那樣最能夠跟耶穌進行「十字架代替刑罰」的交換。)
(4)以現在基督徒的生命原則,去饒恕傷害我們的對方;或者拒絕抵擋引誘我們去犯罪的人、環境、話語…,並一一請求主耶穌的饒恕。
(5)跟救主耶穌作十字架上的交換:別人做在我身上的罪,彷彿做在救主耶穌身上;我行的罪惡,被救主耶穌拿走,彷彿我沒有做一樣。
(6)將你內心想要救主耶穌怎樣將你從那件羞恥罪惡中拯救出來的願望,誠摯地向主禱告出來,好使一切都發生在主耶穌身上一樣,耶穌就成為我這件過去的羞恥罪之拯救者了。
(7)懇求主向我們說一句安慰、赦免、除罪的話語:或對這件苦難啟示其價值(參考:創四十五7∼8,五十19∼21;詩一一九6∼11、22∼24、130∼135)。以致這件羞恥性罪惡,不單在我生命中被主耶穌遮蓋到彷彿沒有發生一樣,羞恥罪被移除,我的整個生命(性格、看法、人際關係、身體、感受、情緒⋯⋯)在這件事上也得著醫治。
(本文轉載自2011年第三期靈糧教牧宣教神學院院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