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糧文薈

Bread of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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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性與逆性

作者:周功和院長
資料來源:週刊 - 1758期 - 2013-11-24出版

近來台灣的同志組織,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積極地推動「多元成家」方案(注1),而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簡稱護家盟)則發動聯署提出反對。護家盟表示,尊重同性戀者;但反對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草案,以維護傳統家庭價值。多元成家的法案若是通過,將會打擊傳統家庭,包含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婚姻觀。本文的宗旨並非討論維護傳統價值的行動或策略,乃是闡明聖經在同性戀行為方面的教導。
聖經的教導
基督徒支持傳統家庭價值,反對同性婚姻,是基於聖經的教導。新約聖經否定同性戀行為最清楚的經文,是在羅馬書第一章。使徒保羅批判第一世紀羅馬城的居民抵擋神在自然界的啟示(注2)。雖然藉所造之物,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叫人無可推諉,羅馬人卻去敬拜諸般的偶像,不敬奉造物主。保羅說,拜假神導致道德淪落,以致犯諸般的罪,其中使徒批評得最嚴厲的罪,是同性戀的行為:「⋯⋯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羅一26∼27)保羅認為這樣的行為引起神的忿怒,將要受到神的審判(羅一18、32)。
自然主義謬誤
筆者以往閱讀這段經文曾有一個疑問,就是,保羅是否犯了「自然主義謬誤」(naturalistic fallacy)?所謂自然主義謬誤,就是從「已然」導出「應然」,或試圖從所謂的事實歸納出道德義務;這是錯誤。例如從自然界弱肉強食的現象,歸納出人有弱肉強食的義務,或從社會現有的價值(注3),歸納出倫理義務。保羅所謂的「順性」與「逆性」的行為,可以翻譯為符合與違反「自然」(φυσις)規定的行為。若說男女只應有符合自然(順性)的行為,而不該做違反自然(逆性)的事,他豈不是犯了自然主義的謬誤嗎?
答案是否定的。保羅所謂的自然,是神所創造的自然,而神的創造,包含一男一女的異性婚姻制度。神把女人(夏娃)帶到亞當面前時,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保羅在以弗所書第五章引用了這段經文。另外,保羅熟識舊約聖經的律法。利未記十八章22節說:「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參本期何世莉文)可見保羅在羅馬書第一章所講的自然,並非一種獨立自主的宇宙,乃是按照神的旨意而受造的自然。既然如此,保羅並不是從一個「事實」導出一個禁令,乃是把創世記關於婚姻的教導,以及摩西律法的禁令,應用在性行為上。
天生與正當
有些不接受聖經權威的自由派學者重新詮釋了批判或禁止同性戀行為的經文。例如一位聖公會學者解釋羅馬書一章26∼27節,認為保羅只是禁止某一種性傾向者從事另一種性傾向的行為(注4)。換句話說,如果天生是異性戀者,而他(或她)從事同性的性行為,就是逆性。如果天生就有同性戀傾向,那麼從事同性的性行為,就不算是逆性,乃是順性。至於保羅責備同性戀,乃是因為他無知,不曉得有部分人天生就有同性戀的傾向。這樣的解經,衍生幾個問題。第一,羅馬書的教導是否有錯誤?第二,同性戀傾向是否天生的?第三,同性戀傾向如果是先天的,那麼,同性戀的行為是否有正當性?
首先,我們肯定聖經的教導沒有錯誤,因為聖經是聖靈所默示的,其內容擁有神的屬性,包含無誤與真理的屬性。第二,同性戀是否天生,科學界目前還沒有定論(注5)。第三,即使同性戀傾向是天生的,並不能推論同性戀行為是正當的。有兩個原因。其一,從「天生的」傾向導出行為的「正當性」,是犯了自然主義的謬誤(注6)。其二,始祖亞當墮落以後,人的本性與原來神所創造的不一樣,既包含神原先創造的成分(注7),又包含墮落的成分,保羅稱後者為「肉體」(注8)。悔改歸向神以前,人基本上是「屬肉體」的,有背叛神的心(注9)。耶穌說,一切的罪由心發出(太十五17∼20)。墮落的人的本性需要按照背叛神的心來了解。而保羅說,墮落的人「按照本性(φυσις)是可怒之子」(弗二3)。亞當的後裔,無論是哪種性傾向,在神的眼中都曾不同程度地違背了神的律法。罪的定義,就是違背神的律法(約壹三4)。因此,同性戀傾向即使是天生的,同性的性行為既違背神的律法,仍是不正當的。墮落的人類,無論天生是異性戀者或同性戀者,都沒有足夠的意志或能力靠自己勝過內心和行為上的眾罪。耶穌說,所有犯罪的都是罪的奴僕,唯有神的兒子,才能使人從罪中得釋放(約八34∼36)。
聖經對婚姻的教導,還有更高的一個層面。人類的婚姻,反映基督與教會的關係:丈夫代表基督;妻子代表教會(弗五22∼33)。丈夫與妻子之間的角色不能混亂,因基督與教會之間的角色不可混亂。同性的婚姻失去了男女之間角色的差別,因此違反神的心意,甚至是一種褻瀆(注10)。
基督的救贖
聖經中的好消息是,造物主藉著基督的救贖,有能力拯救任何的人,不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者。第一世紀哥林多教會裡有「作孌童的、親男色的」,但保羅說,「⋯⋯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六9∼11)世人需要對自己成聖的能力絕望,轉而倚靠基督在十架上所成就的救贖。祂有赦罪的恩惠與拯救的大能。
有幾個觀念需要澄清。我們需要分辨性傾向、性行為、試探與犯罪。同性戀性傾向本身不是罪;同性戀行為才是。有同性戀性傾向的人,比較異性戀者容易受試探從事同性性行為。同時我們也需要分辨受試探與犯罪。在性方面受試探不是罪;不合神心意的性行為才是罪,無論是異性或同性間的(注11)。有性傾向並不等於有性方面的「慾火攻心」(羅一27)。「慾火攻心」是一種轄制人的情慾(επιθυμια)(注12)。傾向與情慾如何分辨,以及傾向如何發展成情慾,值得進一步的探討。基督徒最大的特色,就是蒙聖靈的光照,看到自己心裡有恐怖的黑暗,並投靠基督,經歷赦罪的恩典。這就是所謂的得救。原則上,得救以後,靠主的恩典,信徒能夠勝過壞習慣或邪情私慾。而實際上,成聖是一個過程;信徒處身在「已然與未然」的階段中,需要繼續與試探、罪惡爭戰。聖靈可以在一剎那之間徹底除去一項壞習慣,而筆者也認識一些有這種經歷的信徒。可是,大部分的信徒需要一段時間,漸漸地脫下舊人、穿上新人。有一位弟兄,因幼年的生長環境,使得他有同性戀的傾向。他順服聖經的教導,承認同性戀的行為違反神的心意,所以寧願過聖潔的獨身生活,也不從事任何同性戀的行為。他在教會裡事奉,坦誠地讓教會領袖知道他的性傾向,同時積極地禱告,求神讓他能夠喜愛異性。他禱告了至少七年,如今與一位異性朋友相戀而結婚。有些有同性戀傾向的信徒,需要一輩子守獨身。
信徒需要懇切地追求聖潔。追求聖潔也需要靠恩典,因為靠自己的能力不可能成功。若是自以為義,就是還沒有真的了解福音;神也不算這種人為義(路十八9∼14)。人人都是罪人。一位印度的聖公會主教說得好:傳福音是,一個乞丐告訴另一個乞丐,哪裡可以找到食物。教會裡的信徒,不過是蒙恩得救的罪人。主耶穌接待悔改的罪人;主的教會也應如此。既然如此,教會應該歡迎、接待同性戀者。只不過,信徒所不能妥協的,是聖經的真理;不能以有罪的為無罪。
注釋
1.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於十月三日將多元成家的3套民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這三套民法修正草案就是「婚姻平權」、「伴侶制度」與「家屬制度」。
2.保羅不是針對羅馬城裡的童癖者或廟妓,乃是廣泛地批判羅馬的社會,因沒有人不領受自然界的啟示。
3.社會現有的價值不一定符合聖經的倫理。
4.Peta Sherlock,“Reading Romans as Anglicans; Romans 1:26-27,” in Five Uneasy Pieces:Essays on Scripture and Sexuality(Wayvile: ATF Press, 2011), pp.31-46.
5.Simon Le Vay 1991年宣稱同性戀者的丘下部(hypothalamus)比異性戀者小;Dean H. Hamer1993年發表,男性同性戀與x染色體上某基因有關。兩篇論文都未得到科學界進一步的研究所肯定。直到如今,科學界未發現所謂的同性戀基因。
6.John M. Frame, The Doctrine of the Christian Life (Phillipsburg, N. J.: Presbyterian & Reformed,2008), pp. 260-266.
7.傳統改革宗神學的說法是,因著普遍恩惠(common grace),神原來的創造有部分蒙保存。
8.參看費依針對「肉體」的討論;《認識保羅的聖靈觀》(台北:校園,2000),頁177-179。
9.重生得救,包含心的改變。參結三十六26-27;羅六17。
10. Frame, Doctrine of ChristianLife, p.759.11.耶穌在世時曾受過各種的試探,只是沒有犯罪(來四15)。
12.參加拉太書五16-21。
(作者為中華福音神學院院長,本文轉載自華神院訊517期,感謝蒙允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