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治理
作者:朱黃傑
資料來源:期刊 - 2013春季號No.23 - 2013-01-13出版
教會治理雖然在內容及作法上是很豐富與多層面的,但要做好教會治理,最終所靠的還是「靠主站立得住」。
一、教會治理的定義教會的領袖團隊能藉由五重職事的運作,在聖靈的保守與合一之下,按照聖經的教導,用禱告、聆聽、等候來尋求神的心意,做出正確的決策,並透過有效果與有效率的監督管理機制,確保教會的運作皆是連於元首基督,全身都靠祂聯絡得合式,百節各按各職,照著各體的功用彼此相助,讓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是聖潔沒有瑕疵的,至終建造成為一個榮耀的教會,可以在主耶穌再來時如同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
二、教會治理的督導單位簡單的說,就是在教會中承擔最主要責任的「核心同工團隊」。不論這個團隊的名稱是董事會、理事會、執事會、聖工會、核心同工會、主任牧師的G12小組等等,必須是教會中最關鍵,最具代表性,負責重大決策的教會治理團隊。這個核心同工團隊的目的是在五重職事的基礎上,透過聖靈的保守與引導來達成:
1.明白神的旨意(what)
2.確認合神心意的執行方式(how)
3.落實資源的分配,調度,與安排
4.用決策來推動執行,有關決策的過程:
(1)儘量收集完整的資訊;
(2)化繁為簡、去蕪存菁,以找出真正需要決策的命題;
(3)列出可能的答案庫;
(4)透過討論,依照風險、利弊得失逐一排出先後順序;
(5)尋求神心意的顯明,選擇出合神心意的決策。並在未達成決議之前,可以充分表達個人的意見;但一旦產生決議後,就只能順服決策權柄,予以全力的支持。
5.提供權柄與遮蓋,並承擔責任。
三、教會治理的原則:(給參與核心同工團隊的領袖及教會同工的提醒) 1.不要偏於邪
參與教會治理的領袖們,不能有個人的名利或私心?雜在討論與決策的過程中。領袖們要向神保持純一清潔的心,在決策的過程中捨己無我只求神的旨意顯明。「我只怕你們的心或偏於邪,失去那向基督所存純一清潔的心,就像蛇用詭詐誘惑了夏娃一樣。」(林後十一3)
2.不要在分別善惡的樹上打轉,而是要進入生命樹
讓主耶穌的生命在我們的身上彰顯,來見證神的榮耀,看重教會的合一而非個人自我意志的貫徹:
(1)不要不義,也不要自義,而是要行公義:
自義就是認為自己很不錯。被選為教會的領袖是因著個人在教會中的優良表現,或是外在的傑出成就,所以配得上進入領袖團隊;這樣的人容易落入自以為是,倚靠自己的力量來服事神的試探中,遇事情時常帶著監督的態度與批評的言語,堅持己見而破壞了合一的見證。正確的態度應是彌迦書六章8節所提醒的:「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祂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
(2)信徒領袖不要將職場的一些不當的價值觀或是專業的傲慢,帶入教會;而是要學習謙卑,將自己所有的頭腦、知識、經驗獻給神來使用,好像童子將自己所有的五餅二魚交在主耶穌的手中,讓五千人得以吃飽,成為主手中的工具,世人蒙福的管道。
(3)不是聽從人,而是聽從神:要重視團隊合一的禱告與尋求,來明白神的心意,而非僅以個別明星未經分辨與察驗的論斷,逕自決定;也不要只憑某個人在職場的頭銜,就認定這個人所言就一定正確,而落入了官大學問大的謬誤中。
3.權柄與順服的原則:
(1)使徒的教導是要我們順服在上執政掌權的,因為凡是權柄都是出於神,這是正確的,也是我們在教會中所應當遵守的。但是是否教會領袖所言就一定要遵行,那怕是有爭議性的,甚至是錯誤的、有違法之虞的,同工們都應該無條件的順從,甚至盲從,因為就算做錯了亦是教會的領袖要來向神負責任的。我想聖經的教導並不是這樣的。
(2)順服權柄是個人願意服在權柄之下的一種態度,而順從則是行為;順服權柄的態度是絕對的,但是否在行為上順從則是相對的。也就是說若權柄者的指示不合真理時,我們是可以不聽從的,但在態度上是柔和謙卑的、是順服的。就好像在初代教會彼得、約翰在公會被查問時的答辯:「彼得、約翰說:『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我們所看見所聽見的,不能不說。』」(徒四19~20)雖然如此,他們仍然順服在官長的權柄下,被審判被收在監獄裡,那怕自己是被冤枉委屈的。
(3)所以今日若有權柄的主管要求我們做違規的事時,我們可以不做,如果我們因為不配合而被處分,我們要在權柄之下接受處分,或許我們也可以就直屬主管不當的決定,再向更上一級的權柄者申訴,來確保教會是行在神的公義裡。
4.不要只重結果,也要看重過程:魔鬼都是躲藏在細節裡,粗糙的過程是在給魔鬼留地步。
5.不可以「無知」當作「有知」:
(1)我們現今所處的時代與環境十分複雜,在沒有弄清楚整件事的來龍去脈及法律規定之前,逕自以自己的想法來下決定,是不負責任的。我看過許多不聽別人的勸告就便宜行事而出狀況的情形,事後卻想以自己不知道為藉口,或推說是仇敵的攻擊,來推卸責任。豈不知若一個人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神會使他的仇敵與他和好。而且在法律上要求權利義務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若一件事是應該能注意而不注意,結果出事時,這個人就應負過失的責任;如果經人提醒而仍不聽,一意孤行,就變成故意犯,責任更重。
(2)想要有正確的知識,就要先去收集相關的資訊,再請教教會內具職場專業的兄姊,如:法律顧問、查帳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意見;也可以向母堂尋求經驗上的分享與協助。總之,是要謀定而後動。
四、教會核心同工團隊整體應具備之特質與能力1.與主連結,尊主為大,聖靈充滿,同工間彼此了解、充分信任,能在愛裡說誠實話,也能靠主化解歧見和衝突,才能組成一個具有成熟屬靈生命的團隊。
2.五重職事的團隊:比爾‧漢蒙博士用五個手指來比擬五重職事的功能:
(1)大拇指──使徒:大拇指並非只是與其他指頭反向或是在它們之上,而是被設計來成全手的功能,使手能發揮最大的功效。使徒具有許多重要的功能,如:團隊的領導,事工的開創,國度的拓展,教會的合一、堅固、監督、並行神蹟異能等。
(2)食指──先知:食指是作為指示用的,先知有啟示性的事奉與恩膏,可以向基督的肢體指示道路,而且與拇指最為相近,教會就是建立在使徒與先知的基礎上。
(3)中指──傳福音的:中指是手指中最長的一隻,代表向外的擴展,是使世界福音化的外展式事奉。
(4)無名指──牧師:無名指是戴結婚戒的手指,牧師彷彿與信徒結婚了,時時都在牧養他們,與地方聖徒緊緊地連結在一起。
(5)小拇指──教師:小拇指雖小但提供了手的平衡感,神話語的教導,提供處事合乎真理的方法與過程。
五重職事的事奉者,同是基督身體中的肢體(參閱林前十二章、羅十二章)不應互相比較,甚至一爭長短;也唯有主耶穌基督同時具備五重職事。
3.其他治理的基本能力:每位團隊成員可能只具備部分能力,但所看重的是加總之後具有完整的能力。
(1)營運判斷能力。
(2)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3)事工管理能力。
(4)危機處理能力。
(5)策略思考能力。
(6)領導能力。
(7)決策能力。
五、教會治理在實務上的主要內容1.核心同工團隊成員應忠實的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高度自律及審慎的態度行使職權:
(1)應盡「忠實的義務」,也就是應該以教會利益為「唯一」的考量,不能為自己或他人之利益,而損害教會的利益,如有違反時除了負賠償責任外,還可能要承擔「背信」的刑事責任。
(2)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則是要以「一個謹慎小心的人」所應有的注意義務來執行職務。
2.資訊要透明與合理的揭露原則:雖然是事無不可對人言,但此處所言的揭露是指對有權利人所作的揭露而言,且有不同等級的規範。資訊安全的管理規範是 「need-to-know」,亦即所提供的資料是有權利人依其權利內容所該當知悉的,尤其是涉及會友的個人資料保護要特別小心。
3.牽涉到個人利益時要迴避原則:教會主要負責同工應秉持高度之自律,對核心同工會所列議案如涉有個人本身利害關係,致損及教會利益之虞時,即應自行迴避,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4.關係人間交易的管理:教會與其關係機構間或與有決策權的核心同工的親友間有業務往來者,應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就相互間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訂定書面規範。對於簽約事項應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並杜絕非常規交易與利益輸送的情事。必要時得請獨立客觀的第三人就整個交易條件與過程進行覆核,以昭公信。
5.誠信的基本原則:無私心、無偏頗,盡到善良管理人應盡的責任。
6.法規遵循的原則:法律是道德規範的最低標準,守法僅是消極的避免為惡,教會的標準應是更積極的行善,法規遵循只是教會治理的最低要求,也是未來的自保之道。另外,教會法人設立時的章程與相關的內部管理辦法,甚至重要的會議記錄也都包括在法規的範圍之內。
7.良好與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透過教會治理管控機制的建立,如教會章程,核決權限表,預算制度,財會系統,含職能分工觀念的各項內部管理規章與施行辦法(包括各種標準作業流程/循環、各式表單、管理報表),每月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內部稽核等等,來落實教會整體的內部控制制度。
8.吹哨者(Whistle-blower)的功能與保護:旨在鼓勵內部人員就組織內部見到或偵測到的不法情事,勇於吹哨以發揮示警的功能,提出檢舉,並對檢舉人提供必要的保護。
9.教會主要領導者(牧長)的傳承與培育規劃。
六、結語教會治理雖然在內容及作法上是很豐富與多層面的,但是追根究柢要做好教會治理,最終所靠的還是「靠主站立得住」。尤其「不要偏於邪」,在為教會做每一個關鍵的決策時,只要沒有個人的名利或私心?雜在其中,始終保持一顆純一清潔的心,只求神旨意的成就,不給仇敵有任何可趁之機,至終必然完成榮耀教會的建造!
(本文為作者於2012年9月1日及9月8日在靈糧網絡所舉辦的全台信徒領袖座談會講章)